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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总计投资30亿元共建设污水管网2184.1千米 |
从2014年开始,云南省将总计投资30亿元共建设污水管网2184.1千米。到2015年年末,云南省将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这是日前印发实施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任务目标。
《指导意见》还明确,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
■扩瓶颈 2015年完成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设任务和主要目标。2014年,云南省要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
到2015年末,云南省要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完善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提高进水负荷率,按照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分配要求正常稳定运行。2014~2015年,每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不低于3.06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不低于0.46万吨,确保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5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8.1%。
《指导意见》还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明确了要求。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要确保201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要认真梳理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不稳定的78座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补资金 推广“三费”合并收取模式提高征收率
《指导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部以奖代补资金同时,省级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16个州、市按照与省级补助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合计1亿元,鼓励县、市、区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盘活存量资产收入中增加资本金注入。上述财政性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注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用于贷款融资。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灵活运用价格机制支持污水管网建设运营。
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将给予0.2元/吨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所在地,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工作,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指导标准下限水平。
为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州、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
《指导意见》对引入市场化经营模式进行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一厂一策”、“一网一策”奖励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参与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在同等条件下,支持污水处理企业优先获得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污泥、再生水等特许经营权。
在明确加大土地和金融支持力度同时,《指导意见》提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从事供水、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产销售再生水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供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严执行 未完成污水减排任务将被限批
为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各州、市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在明确强化设施运行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的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这家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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